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马路1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1183758449。
法定代表人:杜俊德。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娜,北京融商(大连)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则,北京融商(大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焦传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与被告焦传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