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欧键,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赤水市。 被执行人:先飞飞,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赤水市。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381民初2290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了欧键申请执行先飞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1年5月24日向先飞飞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缴款通知书、执行裁定书,责令先飞飞支付欧键执行款21,3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775.00元;申请执行费220.00元。7月21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先飞飞于2021年12月1日前支付欧键21,300.00元,款由法院收转。二、欧键自愿放弃案件受理费775.00元。三、案件执行费220.00元由先飞飞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赤水市人民法院(2016)黔0381民初229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默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