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孝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申请执行人:尹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上述两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朱玉山,谢家集区杨公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张道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
被执行人:吴士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陈孝安、尹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道荣、吴士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1.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当事人缴款通知书、传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查无存款、保险、不动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3.对被执行人多次实地查找,但未实际找到被执行人;4.对被执行人银行及网络资金账户予以冻结;5.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列入失信名单;6.本案执行标的94720元,执行费1321元,合计96041元均未执行到位。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书面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明确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鉴于此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