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廖玲凤,女,****年**月**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 被执行人:廖海斌,男,****年**月**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武宣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廖玲凤与被执行人廖海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桂1323民初16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99000元,逾期利息22392.99元(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8月20日,往后利息以99000元为基数,按2020年10月19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代理费6000元,以上总计127392.99元;2.承担案件受理费2837元,执行费1811元。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动产、工商登记、股票信息、银行存款等相关财产进行查控。经查,车牌号为桂G×××××东风牌小型汽车登记在廖海斌名下,本院已依法查封该车辆。由于该车辆目前不知所踪,本院暂无法对该车辆进行变现处置。除前述财产外,本院依法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财产查控结果、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权利和义务等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黄锦刚 审 判 员 廖庆丰 审 判 员 陶玉腾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陆 荣 书 记 员 覃志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