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贵州半岛温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绮陌街道三架山村半岛国际温泉第2区3栋1单元6层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4314260403G。 法定代表人:黄兆碧,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孙中杰,贵州本芳(织金)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云,贵州本芳(织金)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郭晓林,男,****年**月**日出生,户籍地:贵州省织金县,住:贵州省织金县。 被告:陈恩连,女,****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织金县。
审理经过
原告贵州半岛温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郭晓林、陈恩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贵州半岛温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半岛温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与被告郭晓林、陈恩连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贵州半岛温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贵州半岛温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何英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何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