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雅安天力第一石材厂,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城后路二段3号。

法定代表人:罗成富。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鸿飞,系公司员工。

被告:余宗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银富,雅安市雨城区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原告雅安天力第一石材厂与被告余宗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原告雅安天力第一石材厂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雅安天力第一石材厂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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