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雅安天力第一石材厂,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城后路二段3号。
法定代表人:罗成富。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鸿飞,系公司员工。
被告:余宗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银富,雅安市雨城区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原告雅安天力第一石材厂与被告余宗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原告雅安天力第一石材厂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雅安天力第一石材厂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