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何某,住葫芦岛市龙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宇、李倩,辽宁开智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牟某某,住葫芦岛市龙港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何某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牟某某名下车牌号为辽P×××××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查封限额150,00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查封被申请人牟某某名下车牌号为辽P×××××小型轿车,查封期限二年。
查封担保人何某名下位于龙港区(产权证号:辽(2020)葫芦岛市不动产权第00XXXXX号,建筑面积XX.XX平方米)的担保财产,查封期限三年。
原告申请延长查封期限,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手续,如不按期申请,则视为放弃续行权利。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恩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冯妍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