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贾仁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述,湖南相维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周才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贾仁忠与被告周才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后,贾仁忠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贾仁忠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贾仁忠撤诉。 案件受理费9500元,减半收取4750元,由贾仁忠承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庄伏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理书记员 李梦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