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贵州黎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0322468183H。 法定代表人:韦汝泉,男,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张江林,男,苗族,****年**月**日出生, 住贵州省黎平县 凤镇易家街*-*-*号。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黎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 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 执行人 张江林至今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引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张江林在中国建设银行71×××00 119036_156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288004.94元的冻结。
审判人员
审判员吴宗礼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吴凡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