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郭永民,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石河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光伟,新疆天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蒲星宇,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库尔勒市。
审理经过
原告郭永民与被告蒲星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永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毕光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永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郭永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10000元;二、被告赔偿原告追要工资的损失3000元;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合计13000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10月11日开始至2019年12月23日,原告在被告承包的图木舒克市新盛燃气44团-50团-图木舒克市区项目工程中从事小区天然气入户安装燃气入户工作,与被告约定每天工资500元,工作结束后被告共欠工资16000元,已经支付6000元,余款写了一张欠条,被告现尚欠原告工资10000元。被告约定2019年12月20日付清,经过多次追要被告又承诺原告的工资在2020年4月1日之前全部付清。原告讨薪过程中产生损失,要求被告承担3000元,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蒲星宇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6月至2019年12月期间,原告郭永民为被告蒲星宇在图木舒克市新盛燃气44团-50团-图木舒克市市区项目提供天燃气入户安装劳务。2019年12月13日,被告蒲星宇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本人蒲星宇欠郭永民工程款壹万陆仟元整(16000元)。剩余款项于2020年1月10日之前付清,与图木舒克新盛燃气无关,剩余玖仟圆(9000元)”。2019年12月20日,被告蒲星宇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郭永民工资壹仟圆整(1000元)”。 庭审中,原告认可被告已支付600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原告提交的欠条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郭永民与被告蒲星宇之间的劳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务工资10000元的诉讼请求,有原告提交的欠条为证,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追要工资损失3000元的诉讼请求,原被告双方对此并未约定,原告提供的车票也不足以证实原告的该项主张,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对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本院支持被告蒲星宇向原告支付劳务工资1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蒲星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郭永民支付劳务工资10000元; 二、驳回原告郭永民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元,减半收取计63元,由原告郭永民负担20元,被告蒲星宇负担4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赵 利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唐天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