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门某。
被执行人:穆某。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门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穆某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穆某银行账户存款10000元,现申请执行人门某已全部领取,后申请执行人门某与被执行人穆欣达成执行和解,且此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门某自愿撤回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2021)陕0429执13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赵 剑
审判员 马 军
审判员 田 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郭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