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某,男,汉族,甘肃省泾川县丰台乡伍冢村斜头社农民。

被告:曹某,男,汉族,甘肃省泾川县丰台镇西头王村小堡子社农民。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与被告曹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装修款35000元、支付2017年11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期间利息27300元,合计62300元。事实及理由:2017年7月王某为曹某装修××区房屋,2017年11月装修结束,经原、被告结算,被告下欠房屋装修款350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

被告辩称

被告曹某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案件事实如下:2018年6月7日,曹某向王某出具借条1张,载明:今欠王某现金35000元整。2021年2月3日王某向曹某电话催要装修款未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与被告曹某之间的装饰装修合同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原、被告未约定付款时间,因此王某可随时向曹某主张,本院对王某主张的35000元装修款予以支持。根据本案实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利息从欠条出具的次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之日共计4987.50元,对王某主张的其余利息不再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曹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某支付装修款35000元、利息4987.50元,合计39987.50元;

二、驳回原告王某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6元,减半收取678元,原告王某承担243元,被告曹某承担4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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