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青岛舰航润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市青岛汽车产业新城众合路109号。 法定代表人:张洪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少军,该公司员工。 被告:陈亚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告:永城市安源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西城区宝塔路中段王庄桥西1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梁札根。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西太康路121号。 负责人:彭永恒,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明,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青岛舰航润通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亚洲、永城市安源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青岛舰航润通物流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少军,被告陈亚洲、永城市安源运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梁札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因交通事故所致事故车维修费43636元;2.事故处理及诉讼费用1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6月1日5时22分,被告一驾驶豫N×××××重型货车(所有人为被告二,在被告三投有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在河源市东源县龙河高速96公里处,与吴朋驾驶的鲁B×××××轻型货车(原告系该车所有人)相撞,造成二车受损,鲁B×××××号车货物受损。经广东省河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一大队事故中队作出事故认定书,陈亚洲负事故全部责任,吴朋无责任。现因三被告未依法赔偿原告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陈亚洲辩称,当时我买车之后,公司为该车买了保险。我们买保险时保险公司没有告知我们从业资格证条款,出了事故后保险公司说不符合条款,但我们有正规的合同及驾驶证,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永城市安源运输有限公司辩称,我们在购买保险的时候并不知道保险公司所说的约定条款,保险公司也没有把从业证条款的权利与责任告知我们,我们认为驾驶人员有驾驶证就可以了,有没有从业资格证是不影响理赔的。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辩称,根据我公司与投保人之间的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合同的第二章第三者责任保险第二十四条的约定,驾驶人没有道路运输人员从业资格证属于保险合同明确约定的免赔事项,本案中肇事车辆驾驶人陈亚洲未取得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故对于本案原告主张的损失我公司没有赔偿的义务,其应当直接向被告一及被告二进行主张权利,原告要求的事故处理及诉讼费用也不应由我公司承担。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责任认定书,证明事故责任认定情况;2.企业信息、身份证,证明被告信息;3.保险单,证明事故车保险情况;4.保险公司车损确认书及维修发票,证明事故车辆定损、维修情况;5.驾驶证、行驶证,证明事故车辆驾驶人及所有人情况。 被告陈亚洲、永城市安源运输有限公司未向法院提交证据。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证明被告一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根据条款的约定属于免赔事项,我公司不予以赔偿。

本院查明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查明:2018年6月1日5时22分,被告陈亚洲驾驶豫N×××××重型货车在河源市东源县(龙河高速)+96KM处,与案外人吴朋驾驶的鲁B×××××轻型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鲁B×××××轻型货车受损。事故经广东省河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一大队事故中队作出第20180601061721094002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陈亚洲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吴朋无责任。吴朋驾驶的鲁B×××××轻型货车所有人系原告青岛舰航润通物流有限公司。原告车辆于2018年8月17日在东源县新嘉应汽车修配厂进行修理,花去修理费及配件款43636元。2018年11月21日,原告车辆损失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作出《机动车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财产损失确认书》,确认原告车辆定损金额为20430元,车上运载商品车损失金额为23206元。 被告陈亚洲驾驶的豫N×××××重型货车挂靠在被告永城市安源运输有限公司处,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处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下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下称商业三者险)100万元(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时上述保险均在保险期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过错方应根据事故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交通事故经广东省河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一大队事故中队作出第20180601061721094002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本案交通事故的基本情况、发生经过及形成原因作出描述和分析,认定陈亚洲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吴朋无责任,该认定书程序合法,责任明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被告陈亚洲未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是否构成保险公司免赔的情形;2.原告损失数额如何确定,各被告之间应当如何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 关于被告陈亚洲未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是否构成保险公司免赔情形问题,首先,本案交通事故发生时被告陈亚洲持有公安机关颁发的驾驶证,具有驾驶涉案车辆的资格,是否具有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并不影响其驾驶资质。其次,虽然涉案商业三者险免赔条款中约定“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但交通运输部门核发许可证书系其履行管理职责的程序,对驾驶人是否具有驾驶资格并无实质影响。即使驾驶人不具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证书,也并不必然导致其驾驶危险及保险公司保险风险的增加,且该条款亦未明确驾驶人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从业资格证不予赔偿,属于保险合同约定不明。再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主张对上述免责条款已尽到解释说明义务,但仅提供了商业保险条款作为证据证明,不能充分证明投保时对“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免赔的含义、法律后果向投保人尽到了明确提示和说明义务,故该条款对投保人不产生法律效力。最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以此为由主张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免赔,属于免除己方义务,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情形,其以事先拟定的格式条款对被保险人及交通事故受害人设置索赔条件,限缩其赔偿责任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应认定无效。综上,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的辩解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原告损失数额如何确定,各被告之间应当如何承担本案赔偿责任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车辆维修花去43636元,因当事人双方对该维修费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原告主张事故处理费用10000元,原告未提交相关票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告的损失共计43636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范围内赔付2000元。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41636元(43636元-2000元),因被告陈亚洲驾驶的豫N×××××重型货车挂靠在被告永城市安源运输有限公司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被告永城市安源运输有限公司应对被告陈亚洲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直接赔付原告41636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九条、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向原告青岛舰航润通物流有限公司赔付2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范围内向原告青岛舰航润通物流有限公司赔付41636元。 以上赔偿款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款项汇至东源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河源分行东源县支行,账号:44×××57,注明案号)。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0元(按简易程序收取),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衍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孙善妙 书记员  古思维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