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
被告:赵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肇源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与被告赵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