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东莞市银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道滘镇大岭丫第三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王代树。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超亚(湖南方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省欲勤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邵阳经济开发区D-16-5地块。

法定代表人:罗国兵。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东莞市银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欲勤光学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80000元(长沙银行账户:8100××××0001),申请人申请的财产保全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承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东莞市银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欲勤光学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80000元(长沙银行账户:8100××××0001)。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 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徐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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