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

被执行人:丁金范,男,****年**月**日出生,满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大连市沙河口区,户籍地辽宁省瓦房店市。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辽0204刑初13号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但上述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丁金范金融机构存款45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冻结存款期限为十二个月,查封车辆车籍、公积金及住房补贴账户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冻、续封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由申请人申请解除冻结或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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