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委托诉讼代理人:迟涛,安徽淮竹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被执行人):马效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付普,安徽艾禾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审第三人(被执行人):谢化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原审第三人:王来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利辛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韩政国因与被上诉人马效奎、原审第三人谢化友、王来芳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2020)皖0303民初60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韩政国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韩政国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韩政国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100元,减半收取5050元,由韩政国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张 凯
审 判 员 陈二伟
审 判 员 罗正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毛婉月
书 记 员 张智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