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建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阜南县。

被告:安徽阜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152188129Y,住所地安徽省阜南经济开发区陶子河路。

法定代表人:孙新华。

审理经过 原告王建魁与被告安徽阜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王建魁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王建魁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建魁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刘 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马伟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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