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屯昌永万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屯昌县屯城镇山地村。
法定代表人:谭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蒙志清,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经济开发区东海大道3107号4楼。
法定代表人:纪殿友,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申请人屯昌永万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龙昆南路支行,账号为×××和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东支行,账号为×××的帐户存款人民币3435252.5元。申请人屯昌永万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3435252.5元的保险单作为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被申请人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的存款人民币3435252.5元,账户分别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龙昆南路支行,账号×××和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东支行,账号×××。冻结期限为1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屯昌永万鑫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人员 审判员 许英花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黎瑞英
书记员 莫丽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