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周丹 被执行人河南承铭健身服务有限公司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周丹与被执行人河南承铭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108民初22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被告河南承铭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周丹2019年8月份工资2000元及赔偿金6189.33元;二、驳回原告周丹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案件受理费1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河南承铭健身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因河南承铭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付东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5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河南承铭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仅有零星存款。 2、本院在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查询被执行人河南承铭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3、本院通过网络查控向公安部车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河南承铭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承铭健身服务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周丹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穆 牧 审判员 张霄鹏 审判员 任 斐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