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董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
申请执行人:董某2,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
被执行人:易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董某1、董某2与被执行人易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查明,本案因张代珍与彭朝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引起,董某1、董某2系张代珍之子,易某系彭朝辉之妻。枝江市人民法院(2015)鄂枝江民初字第012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赔偿张代珍各项损失210000元;彭朝辉赔偿张代珍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21031.55元。判决生效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履行210000元,彭朝辉履行了100000元。2016年9月24日,彭朝辉因病去世,2017年7月6日,枝江市人民法院依张代珍申请,立案将易某作为被执行人在其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立案标的额为119624.55元。
同时查明,张代珍于2018年1月24日去世,本院变更张代珍之子董某2、董某1为申请执行人。枝江市人民法院(2015)鄂枝江民初字第01209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张代珍经济损失合计618170.80元。依据枝江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于2015年7月30日出具的鉴定意见:鉴定之日后需完全护理依赖,其中后续护理依赖期限暂定10年,金额为143645.75元(78.71元/日×365×10×50%)。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后续护理依赖期限及护理费用应以实际发生为准。张代珍于2018年1月24日去世,实际发生的护理期限为909日(2015年7月30日至2018年1月24日),由此计算的后续护理费用应为35773.70元。结合枝江市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的各项损失金额,张代珍实际发生的经济损失金额应为510298.75元。截止目前,张代珍实际领取赔偿款金额为497139.25元,本院立案执行后,执行到位8367.54元,给予司法救助30000元,张代珍、董某1、董某2实际受偿金额共计535506.79元,其损失已足额受偿。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提出申请,要求对原判决确定的但尚未实际发生的护理费终结执行。从节约司法资源角度考虑,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鄂0526执恢43号案件的执行。
当事人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