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龚凤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平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景伟,上海市建纬(北京)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龚凤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平谷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宝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平谷区。
二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娇,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峪口镇峪口村村民委员会推荐。
审理经过上诉人龚凤英因与被上诉人龚凤云、王宝义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7民初23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龚凤英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龚凤英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准许龚凤英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104元,减半收取1052元,由上诉人龚凤英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人员审 判 员 咸海荣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法 官 助 理 张 羽
法 官 助 理 朱宏哲
书 记 员 王秋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