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苏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永吉县。 被执行人:许某,男,****年**月**日出生于吉林省四平市双辽市,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苏某与被执行人许某责令退赔纠纷执行一案中,依据彰武县人民法院(2020)辽0922刑初226号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12日向许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许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许某至今未全部履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许某信息录入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査控系统査询许某的银行存款、不动产、有价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保险、开办企业情况,未查询到许某名下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对许某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并对其进行了限制高消费。因许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苏某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受偿标的额为6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ー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彰武县人民法院(2020)辽0922刑初226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时效的限制。 本裁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韩 林 审判员 孟凡旭 审判员 赵 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鹤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