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边×,现住石楼县。
被告:周×,现住石楼县。
审理经过 原告边×诉被告石楼县国营苗圃、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原告边×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周×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边×撤回对被告周×的起诉。审判人员 审判长 刘保荣
审判员 卫玲丹
人民陪审员 陈良军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呼瑞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