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偏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偏关县新关镇油房头。 法定代表人:杨建德,职务:该联社党委书记。 被申请人:靳志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刘召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审理经过

原告偏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靳志龙、刘召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作出(2019)晋0932民初454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靳志龙、刘召连共计101715元人民币或者其他等值财产,期限为十二个月。偏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靳志龙、刘召连的账户的冻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偏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能有效解决双方的纠纷,且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将冻结的靳志龙、刘召连101715元人民币或者其他等值财产予以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宏英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 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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