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家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玉琴(系原告李家树妻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
被告:黄少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审理经过
原告李家树与被告黄少群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家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席玉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少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李家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归还原告欠款本金380,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1日,被告与原告合作的砖厂结束。清算后,被告欠原告400,000元,并约定三年后全部还清。被告于2016年6月1日出具欠条一张,证明欠款属实,被告于2017年支付原告20,000元,剩余380,000元拖欠至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辩称
黄少群未到庭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6月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到李家树人民币肆拾万元正(400,000/)分批为三年还清注2017年6月1日付130,000/2018年6月1日付130,000/2019年6月1日付140,000/欠款人:黄晓红2016年6月1日证明人:李家祥”。欠条出具后,被告分别于2017年10月偿还10,000元、2017年11月3日偿还10,000元,余款至今未付。2021年4月28日,被告应原告的要求在欠条上补签了“黄少群”三个字并捺了手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本案被告欠原告400,000元,有其出具的欠条等证据佐证,理应偿还。被告于本案审理过程中对其向原告出具的欠条重新签名确认,且在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欠款事实的认可。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38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黄少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李家树380,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原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00元,减半收取3,500元,由被告黄少群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