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黄业湄,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涟源市。

原告:龚梦金(原告黄业湄之妻),****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涟源市。

原告:黄某3(原告黄业湄之子),****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涟源市。

原告:李乐(原告黄某3之妻),****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涟源市。

原告:黄某1(原告黄某3之子),****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

原告:黄某2,(原告黄某3之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

原告黄某1、黄某2的法定代理人:黄某3,系原告黄某1、黄某2之父。

六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寿湄(特别授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涟源市,系原告黄业湄堂兄。

被告:涟源市湄江镇湄塘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湖南省涟源市湄江镇湄塘村。

法定代表人:罗立中,该村负责人。

审理经过 原告黄业湄、龚梦金、黄某3、李乐、黄某1、黄某2与被告涟源市湄江镇湄塘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业湄及六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寿湄、被告涟源市湄江镇湄塘村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罗立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黄业湄、龚梦金、黄某3、李乐、黄某1、黄某2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涟源市湄江镇湄塘村村民委员会支付原告收益分配款618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六原告系被告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原告黄业湄自少过继给涟源市××镇××村(原金盘村)一亲戚家,后来其亲戚亡故,原告黄业湄与妻子龚梦金、儿子黄某3于1992年迁回涟源市湄江镇湄塘村三畏组。2015年和2016年,原告黄业湄、龚梦金、黄某3、李乐、黄某1从被告处分得收益分配款100元/人和300元/人。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六原告自2017年起未再从被告处分得收益分配款。原告方曾多次找被告要求给付相应的收益分配款未果。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方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方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涟源市湄江镇湄塘村村民委员会辩称:因为被告部分村民认为原告黄业湄的父辈和六原告在修建村上电站时都没有出资出力,且原告黄业湄、龚梦金、黄某3在涟源市××镇××村还有承包经营地,不应当参与被告村上电站收益分红,故被告自2017年起没有给六原告发放村集体组织收益分配款,希望法院依法判决。

原告黄业湄、龚梦金、黄某3、李乐、黄某1、黄某2向本院提交了常住人口登记卡六份、《湄塘村分红标准细则(村规民约)》一份、《湄江镇湄塘村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一份、涟源市伏口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一份、涟源市档案局出具的黄耀春(黄业湄之父)的土地房产所有证存根复印件二份。本院依法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被告对原告方提交的上述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法律事实如下:原告黄业湄之父黄耀春系被告涟源市湄江镇湄塘村村民委员会村民。原告黄业湄于****年**月**日出生于涟源市湄江镇湄塘村。不久后,原告黄业湄过继给涟源市××镇××村(原金盘村)的一家亲戚,并在其亲戚那里娶妻生子。由于其亲戚亡故,原告黄业湄决定迁回湄江镇湄塘村老家。1992年,原告黄业湄与原告龚梦金(妻子)、原告黄某3(儿子)正式迁回涟源市湄江镇湄塘村三畏组,一直居住至今。2013年12月18日,原告黄某3与原告李乐登记结婚。2013年12月29日,原告李乐生育男孩黄某1。2015年,原告黄业湄、龚梦金、黄某3、李乐、黄某1从被告处分得收益分配款100元/人。2016年,原告黄业湄、龚梦金、黄某3、李乐、黄某1又从被告处分得收益分配款300元/人。2017年4月29日,原告李乐又生育女孩黄某2。2017年7月22日,被告出台了《湄塘村分红标准细则(村规民约)》,内容为:“…为使湄塘村企业效益分红有章可循,分而不乱,现经本村村支两委、党员、组长及村民代表大会商议讨论,特制订本标准细则(初稿)。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参与分红,原湄塘村符合本村村民分红条件的则可享受分红待遇;能享受分红待遇的则就是电站股东。二、本分红细则只适用于××村××组的人员,原枧头村十个村民小组人员不适用本细则。1、女方虽未结婚,但只要生了小孩就视为有了婚烟,本人及小孩子就不能参与分红,结了婚,户口未迁出的也不能参与分红。2、本村外嫁女方结婚后如离婚或丧偶,经调查不能再到男方家居住,她本人及法院所判给她的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可入住在本村,但不能享受本村村民分红待遇。3、到本村来的男方或女方,是再婚者,其所带子女只要年满十八周岁的都不准入户本村。4、外地女方如再嫁到本村,男方如原已有小孩,女方所带入小孩不能参与分红,如男方没有生育能力,女方法定所带小孩允许一个参与分红,女方也要凭结婚手续和迁入户口证明才能享受本村分红等待遇。5、本村男方外出做了上门女婚(不管户ロ是否迁出),不能参与分红,如又离婚凭法定手续离开并回到本村长期居住,其本人及法院判定的一个亲生小孩可参与分红。6、男方到本村做女方首婚上门女婿,是纯女户的凭法定结婚手续和男方迁入手续可享受分红,如带有子女的,其子女不能分红,如不是纯女户的,其本人和所带或所生子女都不能分红,纯女户的只允许一个上门女婿。7、本村女方已离婚或丧偶,长时间未继续和子女共同居住在本村,逢年过节都不在家,且在外面有了事实婚烟,户口又不迁出的不能分红。8、本村“三无人员”或其家庭遭突然变故而没有后代,需要带养一个小孩接后的(限带三代以内)要办好入户手续,并长期和带养人居住在一起,并保证赡养带养人至终老(未满十八周岁的由其原来父母代写保证)才能享受分红,否则不能参与分红。9、本村村民如男方死亡,女方需招上门男子,男方凭法定结婚手续和男方迁入证明上户,可享受分红待遇。10、外出打工失踪人员暂不分红,如他回家则全额补足。11、死亡人员在当年享受一年分红,新出生婴儿凭准生证在当年6月30日前(含6月30日)出生的分一年,6月30日以后出生的分半年。12、婚入者凭结婚证按时间标准段分红6月30日前(含6月30日)结婚的分一年,6月30日后结婚分半年。13、享受国家财政工资待遇的人不能参与分红。14、本细则同样适用原湄塘村十ー个村民小组的集体资产处置分成或其他效益分红。本细则内容解释权归湄塘村村支两委会,如另有细则准入,则另开会决定发文。…湄塘村村支两委会…2017年7月22日”。之后,原告黄业湄、龚梦金、黄某3、李乐、黄某1、黄某2未再从被告处分得收益分配款,但被告自2017年起至今已分给其他村民收益分配款1030元/人。2020年1月9日,被告又出台了《湄江镇湄塘村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内容为:“……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完善新形势下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和分配方式,切实保护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结合本村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二、改革后经济组织的名称和性质…本村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以下简称改制)后,新的经济组织名称为涟源市江镇灀塘村集体经济合作社,其性质为集体经济组织。…三、清查核实现有的集体资产…我村目前的资产划分为三大类:一是资源性资产,以现有尚未征用的土地、山林为主;二是经营性资产,包括经营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货币资金、应收款项等;三是非经营性资产,主要是公共和公益事业设施。…四、成员身份确认…集体经济成员身份名单已提交镇人民政府审核,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湄塘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单。五、股权设置及股权界定…本村股权只设置为成员股。股权界定对象的认定,遵循“依据法律、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股权界定基准日为2019年7月31日零时,基准日前死亡的和基准日后出生的人员不享受股东资格。具体股权享受对象界定如下:(一)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确认的改革基准日止在册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股权全额享受对象。(正在劳教服刑的本村人员,股权证书由其委托人或股份经济合作社予以保留)…(二)下列9种情形之一人口为股权不享受对象:1.人カ资源和社保部门办理正式招工录用手续的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的现职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2.已享受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等改制待遇的人;3.户籍已迁出的父母双方属人力资源和社保部门办理正式招工录用手续的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工作人员的子女;4.已在部队提干和转为志愿兵的人员(但已转为士官的人员暂保留成员股,待其退伍后,未享受部队或地方安置的子以配制);5.与本村村民离婚,妇女重新嫁人的、户籍已迁出的妇女本人及其依法判决随母的子女;6.户籍关系已迁出本村且在外地落户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7.户籍关系已迁出的本村出国(境)人员;8.户籍关系未迁出的出嫁女及其子女;9.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给予股权的人员。10.其他依据村规民约相关规定不给予股权的人员。六、折股量化…制定本村折股量化办法,递交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形成决议,张榜公示。并根据股权量化办法计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享有股份,编制股权情况登记表,在村务公开栏中张榜公示7天。经审查无误后,再编制股权清册,建立股东股权台账。本次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量化的资产为经营性净资产和集体统一经营的资源性资产(林地),非经营性资产暂不量化。改制后,本村的集体土地征用所得的补偿费(不包括政策处理费及劳力安置费)和集体资产置换增值等收益,应足额追加到总股本中。本社股权管理实行“生不增、死不减”的静态管理。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到人后,由合作社向股东发放股权证书,作为享受合作社收益分配的凭据。股权证书不准作为其他证书用,遗失需及时报失,并申请补办手续。股权可以继承、转让和赠与,但不得退股提现,具体操作办法按有关规定办理。…八、合作社财务管理与收益分配原则…2.收益分配原则。合作社在年终分配时应兼顾国家、合作社和股东的三者关系,编制财务决算,搞好收益分配(土地征用款和上级专项拨款不列入分配)。社员福利、医疗保险及救助、经营性支出均在收益分配前列支。经营性净收入原则上按以下比例进行分配:①提取公积公益金和福利费不少于30%;②股东红利分配不超过70%。…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提出,报镇人民政府审核后,由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九、组织机构…1.设立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原告方曾找被告要求给付2017年之后的收益分配款未果。2021年4月7日,原告方诉至本院。

另查明,原告黄业湄、龚梦金、黄某3、李乐、黄某1、黄某2系被告村集体组织成员,也系涟源市湄江镇湄塘村集体经济合作社股东,并已登记造册。现六原告在涟源市××镇××村没有承包土地。此外,原告黄业湄父辈及六原告在修建村上电站时没有出资出力。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黄业湄、龚梦金、黄某3、李乐、黄某1、黄某2具备被告涟源市湄江镇湄塘村村民委员会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依法应当享有与被告其他村民同等的权利。被告自2017年起至今已分给被告其他村民收益分配款1030元/人,也应当分给六原告收益分配款6180元(1030元/人×6人),故对六原告要求被告向其支付收益分配款618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至于被告提出原告黄业湄父辈和六原告在修建村上电站时没有出资出力,不能享受收益分配款的辩解意见,因被告制定的《湄塘村分红标准细则(村规民约)》和《湄江镇湄塘村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中均未对上述情况进行约定,被告亦未能向本院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证明,故对被告的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至于被告提出原告黄业湄、龚梦金、黄某3在涟源市××镇××村还有承包经营地,不应当参与被告村上电站收益分红的辩解意见,因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故对被告的该辩解意见本院亦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九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限被告涟源市湄江镇湄塘村村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业湄、龚梦金、黄某3、李乐、黄某1、黄某2支付收益分配款618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涟源市湄江镇湄塘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在上诉期间届满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聂金娄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理书记员  高小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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