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鞍山星球银幕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承接转移示范区年陡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春, 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益民,安徽兴皖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波,安徽兴皖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北方华录文化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阜石路165号号院1号楼7层701室。
法定代表人:王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金隼,男,****年**月**日出生,北方华录文化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琳琳,女,****年**月**日出生,北方华录文化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职员。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星球银幕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方华录文化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马鞍山星球银幕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