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朱正军,男,****年**月**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申请执行人:马彩红,女,****年**月**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申请执行人:王晓凤,女,****年**月**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申请执行人:朱俊硕,男,****年**月**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申请执行人:朱翌晨,男,****年**月**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被执行人:陈川,男,****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宿迁市宿城区。

被执行人:赵旺祥,男,****年**月**日出生,户籍地浙江省诸暨市。

被执行人:甄少龙,男,****年**月**日出生,户籍地河北省定州市。

审理经过

关于陈川、赵旺祥、甄少龙犯抢劫罪、故意杀人罪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7日做出(2017)苏13刑初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陈川、甄少龙不服提起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4日做出(2018)苏刑终12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3日做出(2019)最高法刑核14023353号刑事判决书。依上述判决:一、被告人陈川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甄少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对被告人甄少龙限制减刑。被告人赵旺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故意杀人罪,判处××,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二、分别追缴被告人陈川、甄少龙、赵旺祥的违法所得1400元、1400元、1500元,返还被害人亲属。三、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予以没收。四、被告人陈川、甄少龙、赵旺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正军、马彩红、王晓凤、朱俊硕、朱翌晨因被害人朱某死亡造成的丧葬费、处理丧葬事宜人员交通费等损失共计35600元。

因陈川、赵旺祥、甄少龙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义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正军、马彩红、王晓凤、朱俊硕、朱翌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本院执行局强制执行,执行事项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款35600元,本案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1)苏13执73号,执行标的为356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主要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2月2日通过EMS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陈川、赵旺祥、甄少龙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等,督促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陈川、赵旺祥、甄少龙未实际履行。

2、本院自2021年1月29日开始,多次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及“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陈川、赵旺祥、甄少龙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保险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陈川、赵旺祥、甄少龙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本院查明

3、2021年3月2日,本院前往法律文书载明的被执行人住址调查赵旺祥的情况。经查,浙江省诸暨市王家井镇关湖村赵家71号系其父亲赵伟清的房产。赵旺祥的父母均已70余岁,在家务农,也没有经济能力代其缴纳赔偿款。被执行人赵旺祥目前仍在服刑,无财产可供执行。

4、2021年3月3日,本院到诸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赵旺祥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执行人赵旺祥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5、2021年4月22日,本院委托河北省定州市人法院查询被执行人甄少龙在定州市的不动产登记信息。2021年4月27日,定州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反馈,未查询到甄少龙在定州市的不动产登记信息。

6、2021年5月19日,本院至宿迁市××城区洋北镇××村调查陈川的财产情况。经查,其母亲在家务农,其父亲陈安仁在外务工,因年龄偏大,收入不高,仅够维持家庭开支,无力替陈川偿还赔偿款。陈川在村里没有宅基地,也没有住房,无财产可供执行。陈川已于2020年12月9日被执行××。

7、2021年6月22日,本院至宿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查询到陈川、赵旺祥、甄少龙在宿迁市的不动产登记信息。2021年6月23日,本院至泗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查询到陈川、赵旺祥、甄少龙在泗阳县的不动产登记信息。

8、2021年7月8日,本院前往法律文书载明的甄少龙住址河北省××××村进行调查。经查,甄少龙的母亲朱成志嫁给该村村民甄金栋,甄少龙跟随母亲至该村,与继父甄金栋一起生活。母亲朱成志离家出走,继父甄金栋常年在外,家中无任何财产。继父甄金栋在村里有宅基地一处,但因家中常年无人,房屋年久失修,几近倒塌。甄少龙目前仍在监狱服刑,无财产可供执行。

9、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陈川、赵旺祥、甄少龙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通过电话方式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告知,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为35600元,但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未能全部执行到位,已经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陈川、赵旺祥、甄少龙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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