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彭娟娟,女,1992年4月3日,汉族。 被告:雷申鹏,男,1989年8月19日,汉族。
审理经过
原告彭娟娟诉被告雷申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娟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雷申鹏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彭娟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欠款13200元。事实和理由:2020年8月3日,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万元。同月15日,被告又以修理车辆为由向原告借款3200元。原告均通过转账方式向被告给付了借款。此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分文未还。
被告辩称
被告雷申鹏未提出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彭娟娟与被告雷申鹏之间发生的借贷行为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借贷行为合法有效,被告应依法履行还款义务,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雷申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132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计65元,由被告雷申鹏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徐宏彪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