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大荔县申通快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大荔县。
法定代表人:王建英。
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杨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大荔县,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
审理经过 申请人大荔县申通快递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杨杰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作出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杨杰名下的网络资金、银行存款在180000限额内进行了冻结,并对其车辆登记信息进行了查封。现申请人大荔县申通快递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已达成调解为由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杨杰名下的网络资金、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大荔县申通快递有限责任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解除对被申请人杨杰名下的微信、支付宝等网络银行账户及其他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张 蕊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严江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