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12层1202A。 法定代表人:吴飞,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红兴,江苏德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陈慧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立阳,上海世韬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怀俊玲,上海世韬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鼎凌物资回收有限公司、陈慧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后变更由审判员张继红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张继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刘 敏 书 记 员 刘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