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案外人王春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阿尔山市。
案外人王春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白城市洮北区。
申请执行人范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保险公司员工,现住白城市洮北区。
被执行人王淑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白城市洮北区。
被执行人王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原住洮南市,现无法联系。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范玲与王淑梅、王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案外人王春凤、王春迎于2021年4月20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案外人王春凤、王春迎称,法院在执行案件过程中,查封了二异议人所有的明珠花园三期3号2单元13楼西和明珠花园三期3号楼2单元8楼东两户房屋,该两户房屋系二异议人继承其父王贵遗产回迁安置房。二异议人认为,法院执行的案件发生时,其父王贵已因病神志不清,对案件并不知晓;王淑梅与原告人间的借款合同,二异议人亦不知情。二异议人作为王贵的合法继承人,对法院查封的房屋享有所有权,请求洮北区法院中止对争议房屋的执行并解除查封。同时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1.2021年4月7日《死亡注销证明》1份;2.房本复印件一份;3.档案号SC79.1.1《回迁安置楼房确认书》1份;4.档案号SC79.2.1《回迁安置楼房确认书》1份;2019年9月15日(征收编号:SC79)《白城经开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2份。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范玲与王淑梅、王德民间借贷纠纷案,经洮北区法院(2019)吉0802民初849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王淑梅、王德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共同偿还原告借款200,0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2月27日至借款偿还完毕时止,按月利率1.5%计算,本金200,000.00元)。”。案件于2019年11月5日进入执行程序,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机构于2019年11月20日下发裁定书,查封王淑梅平房回迁安置楼100平方米或冻结现金补偿款22万元。
王贵与本案被执行人王淑梅系夫妻关系,两案外人王春凤、王春迎系二人女儿。王贵于2017年8月5日病亡,2019年9月15日,王淑梅针对平房回迁选择了房屋置换转换方式,置换了两户楼房,面积均为79.63平方米,且在《回迁安置楼房确认书》中将两户楼房的姓名注明至王春凤、王春迎二人名下。因执行机构向相关单位下发查封裁定书,故现针对两户房屋二案外人无法办理入住及其他相关手续,故二案外人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其二人系合法继承其父遗产,对争议房屋具有所有权,法院的查封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请求洮北区法院中止对争议房屋的执行并解除查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淑梅在对外负有债务的情况下,处置其财产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二案外人王春凤、王春迎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