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珙县支行,住所地珙县巡场镇芙蓉大道96-98-100号。
负责人:樊朝春,该支行行长。
被告:杨晓鸿,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珙县支行与被告杨晓鸿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珙县支行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珙县支行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珙县支行撤诉。审判人员 审判员 唐朝英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付 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