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高忠民,男,汉族,生于****年**月**日,甘肃省泾川县。 被执行人:郭福荣,男,汉族,生于****年**月**日,甘肃省泾川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高忠民与郭福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郭福荣按照判决书内容履行给付义务。执行标的35337.50元,案件执行费430.00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对被执行人郭福荣进行了网络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因超标的无法查封,名下工商注册信息以及股票、基金等,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经查郭福荣名下有汽车三辆,车牌号分别为甘L6××××、甘L2××××、甘LM××××,现均已查封,查封期限为2年,因以上车辆均未实际扣押,无法处置。名下银行账户存款现已扣划310元,开具了执行费,再无其它财产可执行,现已将其限制了高消费并纳入失信人名单,申请人也未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线索,使本案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本案有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延斌 审判员 张立新 审判员 焦海燕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白森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