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78766767H。
法定代表人:冯长军。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开凡,云南格元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陈准,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查,本案遗漏其他诉讼主体,即被告诉讼主体不适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驳回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40元,退回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武松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谷元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