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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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何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景泰县村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芸(系何林妻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景泰县村民。

被告:尚伦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景泰县村民,现下落不明。

审理经过

原告何林与被告尚伦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尚伦胜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何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借款60000元及利息(自借款之日计算至借款还清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因挖土石方资金周转困难,于2014年11月1日向原告借款60000元,约定月利息1200元,未约定还款期限。借款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借款,被告一拖再拖,以后人也不知道去向。无奈,只好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被告尚伦胜未提交答辩意见。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1份。经审查,借条来源合法,内容明确,无涂改伪造痕迹,符合证据形式,具有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尚伦胜因土石方工程缺少资金,于2014年11月1日向何林借款并出具了借条,载明今借到何林人民币60000元,月息1200元。借款后,尚伦胜既未偿还本金也未清偿利息,之后更不知去向。何林遂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何林提供的借条中,尚伦胜记述为今借到,根据语言表述习惯,借到的含义不仅有借款的意思表示,而且借款也已经实际收取。故借条能够证实尚伦胜向何林借款的事实存在,该借贷行为在双方间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借条未约定还款期限,当何林起诉时,视为借期届满,尚伦胜应当偿还借款。借条中约定的月利息1200元即月利率2%,在法律允许的限度内,尚伦胜应当依约定支付利息。尚伦胜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诉讼权利,应当承担由此所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本院当根据现有证据予以裁判。

综上所述,何林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尚伦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何林借款60000元并以月利率2%承担利息至借款清偿止(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1日起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尚伦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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