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国昌,男,****年**月**日出生,住滦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岚,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瑞雪,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颜景礼,男,****年**月**日出生,住滦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凤娥(被告颜景礼妻子),女,****年**月**日出生,住滦平县。

审理经过

原告吴国昌与被告颜景礼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原告吴国昌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国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国昌撤诉。 案件受理费296.00元,减半收取计148.00元,由原告吴国昌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吴 艳 审判员 寇媛媛 审判员 柳 燕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大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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