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永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出租车司机,现住吉林省梅河口市。
被告:高宝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梅河口市。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支公司,住所:通化市梅河口市劳动嘉园A座4号门市。
代表人:胡高航,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治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现住梅河口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永波诉被告高宝平、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李永波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永波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刘永波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