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郭新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陕西省大荔县,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孙军凡,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陕西省大荔县,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
审理经过 原告郭新昌与被告孙军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晓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新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军凡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郭新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孙军凡向原告支付沙、水泥款22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多年从事建筑工程沙、石的运销经营。被告从事装修、施工业务。2020年10月25日被告承包大荔县XX小区XX楼装修工程,原告为其提供沙、水泥、人工转运等。2021年2月11日通过微信,被告认可其欠付原告沙子水泥2200元,于2021年正月初十结清。到期后,经多次催要,原告推脱未付。后于2021年6月11日,被告通过微信向原告转账825元,下剩1375元仍未支付。
被告孙军凡,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孙军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郭新昌货款137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孙军凡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