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监督机关:桐庐县人民检察院。

原审原告:方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原审被告:钟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

审理经过

原审原告方权与原审被告钟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0日作出的(2018)浙0122民初640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2020年7月28日,桐庐县人民检察院以杭桐检民监【2020】33012200027号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2020年11月3日,本院作出(2020)浙0122民监40号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桐庐县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一、本案借条金额虚高。方权在讯问笔录(2018年5月29日15时37分至2018年5月29日17时26分)中自认,2017年12月中旬的时候,钟恩三次向方权借了15000元钱,方权就让钟恩写了一张金额为3万块的借条,当时钟恩是付过利息的,但是具体记不清了。之后方权就去起诉了,当时方权和法官说了扣除一期利息的,所以法院判了还款29400元钱。钟恩的陈述证实2017年7月份,钟恩去找方权借钱,借了1万元,借条写了3万元,实际拿到9500元。过了一个多月,钟恩没钱又去借了5000元,拿到手4500元。这次没有写借条,算在之前借条里了。到了2017年12月底,钟恩没钱了就没有还钱。2018年3月,钟恩收到传票,知道方权起诉了,之后收到判决书,但是钟恩没有钱就没有去还。方权的供述内容与钟恩陈述基本吻合,证实案涉借条上记载的借款金额虚高的事实,法院按照借条认定钟恩的借款金额有误。二、案涉借款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方权涉嫌诈骗罪已被检察院审查起诉至法院,本案所涉借款事实已作为犯罪事实在起诉书中予以列明,故案涉借款行为已涉嫌刑事犯罪。综上所述,方权涉案的借款行为已涉嫌刑事犯罪,其故意隐瞒事实真相,以借款金额明显虚高的借条向法院提起诉讼,诱使法院作出错误民事判决,破坏了人民法院的审判秩序,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2018)浙0122民初640号民事判决书存在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故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原审原告方权向本院起诉请求:1.由钟恩返还借款3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8年1月18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钟恩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认定:2017年12月18日,钟恩向方权借款3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3万元,月息2分,借款期限为1个月。同日方权在扣除1个月利息600元后向钟恩交付借款29400元。钟恩至今未还。

原审判决:一、钟恩返还方权借款29400元,并支付自2018年1月18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方权负担8元,钟恩负担267元。

本院查明

本院再审查明:2014年12月至2018年5月,方权、方艳波假借民间借贷名义,单独或结伙诱使他人立下金额虚高的借条而形成虚高的债权债务,通过索债或借助诉讼,占有他人的财物。2017年7、8月份,方权在“汽车租赁店”多次向钟恩放贷人民币15000元,扣除10日利息1000元后,钟恩实际得款14000元,被要求立下金额为人民币30000元的借条。钟恩支付利息4000元后无力还款,方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钟恩归还借款30000元,2018年3月20日法院判决钟恩归还本金29400元,但未得款。桐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浙0122刑初176号刑事判决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现(2020)浙0122刑初176号刑事判决已经生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据再审查明的事实,原审原告方权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本院(2018)浙0122民初640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原审原告方权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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