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一审被告):黔东南州凯创水资源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0085653210W,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苗侗风情园B区35号。

法定代表人:龙咸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光照,男,侗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黎平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黔东南三友管业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283220612286,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锦屏县平略镇三板溪村。

法定代表人:郁建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朝柱,贵州亿点成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黔东南州凯创水资源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黔东南三友管业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法院(2020)黔2628民初11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凯创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诉请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1、被上诉人提交的管网竣工图及相关工程完工资料,设计院的图纸没有设计人员签字盖章,不符合验收规范。2、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提出验收资料后,被上诉人于2018年6月21日提交初版工程资料,但上诉人审查发现资料没有详细图纸无法验收。3、对一审判决中提到工程已经投入使用不服,因缺失过多工程至今无法正式运营,锦屏县自来水公司至今还在对本工程进行缺失整改,已经投入大量政府资金但还未达到正式使用要求。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三友公司答辩称:1、被上诉人已经于2018年6月21日将工程验收材料交付上诉人,履行了工程验收申报义务,且涉案工程上诉人已实际投入使用。上诉人没有组织验收的责任不在被上诉人。2、涉案工程已于2017年11月交付使用,并于2018年9月正式供水。锦屏县人民政府网站在2018年9月7日发布的新闻显示“2017年11月,贵州水投水务公司锦屏有限公司正式接管了敦寨自来水厂和污水处理厂……供水价格将报相关部门审批后,分用水类别执行试运营水费。”也就是说,在2017年11月交付试运行,2018年9月起涉案工程已正式投入使用。

一审原告诉称 三友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一、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和材料款4562574.48元;二、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7年8月22日起至2020年8月21日止工程款和材料款的利息650166.86元以及自2020年8月22日起至被告付清剩余工程款和材料款为止的利息(以上工程款和材料款均以4562574.48元为基数);三、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查明:2015年1月18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就锦屏县敦寨新区供水管网工程签订《管网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对工程地点、期限、价格均做了约定,工程的地点为敦寨镇平江村,工程承包形式为:包工、包料、包费、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工程期限为2015年1月22日至2015年3月28日,工程价款暂按合同金额6131746元。之后双方又就敦寨新城区管网污水工程签订了《管网污水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的地点为敦寨镇平江村,工程承包形式为:包工、包料、包费、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工程期限为2015年3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工程价款暂按合同金额1381150元。

2015年4月28日,原、被告签订《管网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kJ0008),工程内容为敦寨镇新城区安装土建工程,工程地点北干渠追加工程以及低区到,工程暂定价4436915元,最终以双方结算的为准,工程期限为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7月31日止。之后双方就敦寨新城区供水工程所需要的供水管件、管材签订了《管网材料采购合同》,合同材料暂定价3765910元,最终以双方结算的价格为准。

2015年9月16日,原、被告签订《北干渠追加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地点及内容为锦屏县敦寨镇自来水厂到管网安装,工程期限为2015年9月1日至2015年10月15日,工程承包形式为:包工、包料、包费、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工程价款为4106000元。2015年12月10日,原、被告签订《管网追加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对敦寨镇新城区管网追加工程进行了约定,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为1263422元,工程的内容以报价单确定的内容为准。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一、关于工程价款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六条之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本案中,原、被告因锦屏县敦寨镇新城区供水管网工程、污水处理管网工程及供水管网材料而签订了《锦屏县敦寨新区供水管网施工合同》、《污水处理管网施工合同》、《供水管网材料采购合同》等6份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情况下签订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且原、被告对合同的内容亦表示予以认可,上述合同成立并生效。经双方当事人2017年8月23日进行确认,原告完成的总工程价款为19879504.82元,已经实际支付15316930.34元,剩余4562574.48元未支付,该结算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现被告请求按照双方的结算约定计算未支付的工程价款,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二、关于支付时间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结合本案,原、被告虽在签订的6份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时支付工程款至90%,但原告于2018年6月21日向被告提交审计及竣工验收的相关材料后,被告至今未组织人员进行审计及验收,而工程已投入使用,被告有故意拖延验收之嫌,按照上述法条的规定,应以原告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验收之日即2018年6月21日,则剩余工程款支付的时间应为2018年6月21日。对于被告提出工程尚未经过审计及验收,还未达到支付工程款条件的答辩意见,因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符,对该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信。另外,对于被告提出凯创公司已经于2018年11月28日股权转让给锦屏县水务局下属锦屏县金源水务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被告不应再承担法律责任的答辩意见,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公司的股权转让只是其内部的管理行为,对外其仍然是单独的民事主体,内部的管理行为并不影响其对外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对该答辩意见,一审法院亦不予采信。

三、关于原告请求支付利息应否支持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本案中,原、被告经过2017年8月23日的结算,被告应支付原告的工程价款为4562574.48元,支付的时间应为2018年6月21日,由于被告未按照约定支付所欠的工程价款,给原告造成一定的损失,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因此产生的利息,符合法律的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但利息的计算方式应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18年6月22日起至上述工程款4562574.48元支付完毕之日止。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六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条、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黔东南州凯创水资源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黔东南三友管业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4562574.48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18年6月22日起计算至4562574.48元支付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黔东南三友管业安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8289.2元,减半收取24144.6元,由被告黔东南州凯创水资源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查明 本院二审期间,被上诉人三友公司向本院提交1.应收水费表、未缴欠费表,拟证明三友公司承建的涉案敦寨新区供水管网项目交付后一直正常运营;2.锦屏县敦寨新城区供排水管网竣工结算书,拟证明工程完工后经过上诉人一段时间运营正常使用后被上诉人把结算报告书于2018年11月26日向上诉人提交。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质证,上诉人对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1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无异议。对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该结算单中没有盖章和签字。本院对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1予以采信,证据2是系被上诉人三友公司单方制作,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另查明,2017年8月22日,上诉人凯创公司与三友公司形成对账表,注明工程已完工金额为19879504.82元,实际收款15316930.34元,至今所欠共计金额为4562574.48元。该对账表上均加盖上诉人凯创公司与三友公司的公章。

再查明,锦屏县人民政府网2018年9月7日显示的信息,涉案工程已经正式使用。

其余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上诉人凯创公司能否以被上诉人提交的资料不全,工程未竣工验收而拒绝支付工程款?

三友公司作为涉案敦寨新城区供排水管网工程的承包人,在2017年11月将涉案工程完工并交付使用后,涉案工程于2018年9月正式供水,由贵州水投水务集团锦屏有限公司代收水费。三友公司提交的应收水费表、未缴欠费表亦能证实上述事实。同时从锦屏县人民政府网2018年9月7日显示的信息可知,涉案工程已经正式使用,用水性质包括非生活用水、生活用水等项目。因此,上诉人凯创公司上诉称涉案工程未达到使用要求、不能正式运营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涉案工程完工后,被上诉人三友公司曾于2018年6月21日向凯创公司提交审计及竣工验收的相关材料,并于2018年11月26日再次制作《锦屏县敦寨新城区供排水管网竣工结算书》提交给凯创公司。但上诉人凯创公司仍以竣工验收资料不全而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本院认为,发包人凯创公司收到承包人三友公司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后,既未具体指出对方资料不足之处、要求对方补充提交,又未在合理期限内组织竣工验收。同时,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也未有约定以未移交工程竣工资料为由可以拒绝支付工程款,因此,上诉人凯创公司以被上诉人提交的资料不全,工程未竣工验收而拒绝支付工程款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凯创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8289.2元,由上诉人凯创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家良

审判员  欧阳平

审判员  吴竹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罗惠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