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执行人姜宁,女,1982年01月29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栖霞区。 被执行人章熙根,男,1972年01月05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姜宁与章熙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7)苏0117民初3431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找寻被执行人,经查,被执行人已不在此居住。2021年4月14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纳为失信被执行人。2021年4月14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进行终本约谈,并将财产调查结果、执行过程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相关事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对我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已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秦启辉 审判员 芮 敏 审判员 朱 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夏雨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