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朱某,女,汉族,生于****年**月**日,住河南省镇平县。 被告:张某,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河南省镇平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朱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谭琨亮 审 判 员 侯 涛 人民陪审员 张国耀
裁判日期
二○二○一六年十一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姜燕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