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朱某,女,汉族,生于****年**月**日,住河南省镇平县。 被告:张某,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河南省镇平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朱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谭琨亮 审 判 员  侯 涛 人民陪审员  张国耀

裁判日期

二○二○一六年十一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姜燕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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