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潭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温辉荣
委托代理人王**华
被执行人闫海林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潭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闫海林支付令一案,被执行人给付了5000元,剩余部分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承诺2021年12月30日前给付。如逾期,本院将恢复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甘3021民督15号支付令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