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观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被执行人:黄伟林,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执行人:陈娟,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毕节市赫章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生效的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20)黔0502民初630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李观勇申请执行黄伟林、陈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娟名下有位于毕节市七星关区房屋【不动产登记证明号:黔(2018)毕节市不动产证明第0003067号,建筑面积:113.71平方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执行人陈娟名下位于毕节市七星关区房屋【不动产登记证明号:黔(2018)毕节市不动产证明第0003067号,建筑面积:113.71平方米】;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在查封期内,被执行人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

三、限被执行人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本院将对查封的房屋进行评估、拍卖。查封期间该房屋由被执行人管理使用。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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