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九江市盈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广场东路1幢1-1-1/4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356629591XN。
法定代表人:林济汉,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江西修江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刘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自由职业,住武宁县。
被申请人:刘伦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自由职业,住武宁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赣0423民初1499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事项,保全查封被申请人刘静名下位于武宁县(备案号为:201400906)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刘静名下位于武宁县不动产(备案号为:201400906),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