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伟,男,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被告:付林,男,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审理经过
原告张伟与被告付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张伟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伟申请撤诉,是对其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张伟撤诉。
案件受理费5876元,减半收取计2938元,由张伟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