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喻某3,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上高县人,养殖,住上高县。 申请执行人:喻某1,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上高县人,住上高县。 法定代理人:喻某3。 申请执行人:喻某2,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上高县人,住上高县。 法定代理人:喻某3。 申请执行人:简电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上高县人,住上高县。 申请执行人:舒仁秀,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上高县人,住上高县。 被执行人:钟展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上高县人,厨师,住上高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人民法院(2020)赣0923民初24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钟展鹏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钟展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钟展鹏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钟展鹏的银行存款23215元、执行费248.2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晏胜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廖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