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徐文达,男,****年**月**日出生,仡佬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 被告:吴庆,男,****年**月**日出生,苗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
审理经过
原告徐文达与被告吴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原告徐文达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文达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文达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文达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任富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徐 娟